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4937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贝泵业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河路188号5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申贝泵业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市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需等待同类案件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8民终2826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参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