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民初2999号之一
原告:***,男,1999年7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远大土石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阳江路(原泰兴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汽车修理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凤凰东路80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远大土石方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