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华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华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民事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0)苏0804破11号

2020年9月8日,本院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淮安市华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同时指定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担任本破产案件的管理人。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