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申5号
再审申请人:淮安地利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万达中心写字楼5层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朱桂前,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炜、杜大鹏,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淮安市华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翔宇北道怡丰苑小区商业楼(14、15号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干建标,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淮安地利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不服本院(2015)涟民初字第029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淮安地利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淮安地利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安地利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士 贵
审 判 员 朱 剑
审 判 员 杨 文 娣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毛毛
书 记 员 陈 启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