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04破申13号
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金航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王家营街道公德街131号。
经营者:王其平,女,195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申请人:淮安市华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徐溜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干建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金航钢管租赁站(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金航租赁站)同意,于2020年7月24日决定将淮安市华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华淮建设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0年8月31日,本院对(2020)苏0804执416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华淮建设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苏0804民初4895号民事判决:华淮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金航租赁站租金及租赁物赔偿款,合计180000元。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华淮建设公司负担。华淮建设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动履行债务,根据金航租赁站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该案经法院强制执行未果。
华淮建设公司工商登记及办公场所均位于淮安市淮阴区,设立于1991年4月18日,注册资本0.0001万元,为股东为干建标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华淮建设公司经本院审理且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8件,未执行到位的标的为2723438.1元。现公司于2019年9月份之后,已经处于解散状态,停止生产。法定代表人干建标无法联系,财产不清,财务账册不明。
本院认为:华淮建设公司住所地位于淮安市淮阴区,本院对该公司破产案件具有管辖权。金航租赁站对华淮建设公司享有合法债权,该公司不能清偿对金航租赁站的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金航租赁站有权申请对华淮建设公司破产清算,且其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金航钢管租赁站对淮安市华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钱晓晖
审判员 刘 龙
审判员 赵传豹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房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