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华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万晶、某某、淮安市华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执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万晶,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8月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淮安市华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干建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万晶、***、淮安市华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804执4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车正义
审判员  赵传豹
审判员  徐燕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谭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