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4民初1723号
原告:洛阳安华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瀍河区启明北路**院******。
法定代表人:李俊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宗、刘宗楷,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盈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洛,住所洛阳市新区长兴街以西牡丹大道以南泉舜财富中心15-2第****iv>
法定代表人:韦栋梁。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国旗,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洛阳安华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盈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洛阳安华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艳
书记员申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