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9)最高法行申14159号
再审申请人***因诉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休待遇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晋行终2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江、审判员袁晓磊、审判员李小梅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1998年4月经其所在企业批准,办理了退休手续。***不服提前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行为,于2018年10月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的起诉已超过最长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江
审判员 袁晓磊
审判员 李小梅
法官助理章文英
书记员张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