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永济电机有限公司

中车永济电机有限公司、中原总机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902执33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车永济电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原总机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902民初8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中原总机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中车永济电机有限公司支付2358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669元。因被执行人中原总机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车永济电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中原总机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中原总机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均已被其他案件先行冻结,本案无法处置。 2、查明被执行人中原总机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没有车辆。 3、查明被执行人中原总机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9份保险,该保险种类非分红型保险,本案无法提取。 4、查明被执行人中原总机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权证号为20090128、20090129、20090130土地使用权,本院均已采取查封措施,但属于轮候查封,无法处置。 5、查明被执行人中原总机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没有证券。 三、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中原总机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进行悬赏公告,亦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五、已向被执行人中原总机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2384269元及利息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除以上未能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中原总机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车永济电机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马朝选 审判员  张喜超 审判员  逯瑞芳
书记员  张福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