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永济电机有限公司

中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中车永济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终22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新公路220号。
诉讼代表人:中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雨,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车永济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永济市电机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肖安华。
上诉人中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车永济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8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蒙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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