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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15156号
原告:中车永济电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中车永济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车永济电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车永济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14元,原告中车永济电机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承担9357元,其余9357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王 蔚
二○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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