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时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时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固原润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4民初17号
原告:宁夏时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北京路高平街金马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彩琴,宁夏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固原润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九龙集团综合平价农贸市场西二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时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固原润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宁夏时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夏时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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