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时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与宁夏时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402民初4941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琴,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时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女,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宁夏时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宁夏固原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彩琴,宁夏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固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彩琴,宁夏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宁夏时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刘汉龙
审判员 张万祥
人民陪审员 张学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