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2民初1136号
原告:广州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部位:自编03-05单元)。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9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原告广州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广州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广州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