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25451号
原告:广州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
原告广州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广州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34元,减半收取计3617元,保全费1933元,合计5550元,由原告广州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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