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26执89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航宇船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韩庄镇前寨村。
法定代表人:闫红军,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住微山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航宇船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7)鲁0826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处于长期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鲁0826执8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儒英
审判员 孙祥海
审判员 满孝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马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