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3民初358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6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10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被告:河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53425573H,住所地:河南省郑州航空港滨河办事处郑港七街与郑港七路交叉口滨河花园15号楼9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盛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360611108XR,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2号盟科观邸A1栋11层12号(住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义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30031089576X7,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锦川大道232号。
法定代表人:苟万晓,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盛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青海义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河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91794.64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诉讼保全措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单号:PZPP22630101040000000008],为原告***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691794.6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河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91794.64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诉讼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国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