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21民初12号
原告:江西省华中企鹅冷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97814080。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解放西路3号3栋1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211519932。
被告:江西中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5HEF70T。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华中企鹅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中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华中企鹅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华中企鹅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63元,减半收取8982元,由原告江西省华中企鹅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谌祖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邓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