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中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天风建安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财保19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XXXX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5HEFXXX。 法定代表人:胡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X,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XX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2208412XXX。 法定代表人:冯XX。 XXXX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XXXX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3)陕0111财保7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XXXX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58532.1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3年2月1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XXXX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XXXX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现已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XXXX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58532.16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