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3民初13559号
申请人:江西中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5HEF7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懿,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葫芦农庄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龙兴大街3888号龙湾小区02-24#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6620012564。
法定代表人:***。
江西中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葫芦农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中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葫芦农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6957.6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中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葫芦农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6957.6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