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汇隆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104民初102号 原告:***,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市飞晧家居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市栾城区。 原告:***,男,199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市飞晧家居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市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井陉仁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市鹿泉区。 被告:***,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市鹿泉区。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地址:***市新华区**国际16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地址:***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08号万象城02**(B座)15层1501房间、16层及25层2501房间。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汇捷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市桥西区三简路与简西街交口良兴美嘉城4号楼2**1001室。 法定代表人:***,女,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现住***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河北国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鑫汇隆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市高新区丰产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现住***市长安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河北汇捷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捷管道)、河北鑫汇隆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汇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北汇捷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人李**,被告河北鑫汇隆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2020年8月27日1时25分许,被告***超载驾驶冀A×××××号轻型自卸货车,沿本市西二环主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二环3198071灯杆处时,与正在此施工的***、**保、**月发生碰撞,造成**月当场死亡,**保经抢救无效死亡,***受伤;本事故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勘验,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了第13010412020000015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与**月、**保、***、汇捷管道、鑫汇隆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英大泰和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被告平安保险投保商业三者责任险100万元附带不计免赔。对以上事实,原、被告均认可。但被告汇捷管道、鑫汇隆认为,该次事故的发生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自己公司不是侵权人,在该次事故中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二、原告***、***系受害人**保之子,对该事实,原、被告均认可。 三、被告鑫汇隆与被告汇捷管道系合同关系。受害人**保受被告汇捷管道的指派到事故发生地点施工作业。 四、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保被送到河北以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弥漫性轴索损伤、额叶出血、顶叶出血、蛛网膜下出血、颅骨骨折、脑脊液耳漏,于2020年9月29日死亡。被告英大泰和垫付医疗费10000元。对此事实,原告提交了住院出院记录、死亡证明。经质证,被告均认可。 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当事人争议事项: 赔偿项目原告主张被告答辩本院认定及理由 1、医疗费130695.59***认可医疗费的真实性;平安保险主张应扣除非医保用药10%。根据法律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提交了受害人住院出院记录、用药清单、收费收据可证实,受害人产生医疗费130695.59元(包括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垫付的10000元、被告汇捷管道垫付的62359.7元),应予确认。 2、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认可。双方认可,应予确认。 3、误工费4620元不认可。原告主张受害人日工资140元未提交证据证实自己的观点,故不予认可。参照河北省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42115元计算为:42115元/年÷365天×33天=3807.66元。 4、护理费11550元不认可。根据法律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原告主张二人护理但未提交证据证实自己的观点,故不予支持。应按照一人护理的原则。原告所提交的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明不能证实护理人员的实际损失,没有银行工资流水、完税证明相互印证证实日工资为180元和170元,故不予采信。应参照河北省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42115元计算为:42115元/年÷365天×33天=3807.66元。 5、死亡赔偿金714760元认可。到庭当事人均认可,应予确认。 6、丧葬费37227.5元认可。双方认可,应予确认。 7、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认可15000元。该事故造成原告的亲人死亡,势必给原告带来精神上的损害。因此,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因该事故受害人本身有过错,应酌情认定25000元为宜。 8、交通费2654元不认可。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应予支持,要求赔偿2654元依据不足,但考虑到其实际情况,应酌情支持交通费1000元。 9、住宿费346元不认可。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原告主张住宿费提交了发票,应予支持。 10、营养费990元认可每天20元。原告要求营养费990元应予支持。 原告上述损失总计共计920934.41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注意安全驾驶,致使此次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被告均认可,有事故认定书可证实,应予确认。该事故造成受害人**保死亡,给原告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英大泰和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被告平安保险投保商业三者责任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照责任比例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责任险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实际损失为920934.41元。该次事故造成两死一伤重大交通事故,被告英大泰和应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交强险中的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按照三分之一赔偿给三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6666.67元。剩余884267.74元按照责任比例50%即442133.8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内的三分之一赔偿即333333.33元给原告,被告***承担108800.54元。被告平安保险未提交证据证实就免责事由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按照10%免赔率扣除原告的损失依据不足,不予采信。肇事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主张与被告***系雇佣关系未提交证据,但被告***放弃陈述的权利,应认定被告***与被告***系雇佣关系,该事故系被告***的重大过失造成,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汇捷管道与被告鑫汇隆系工程建设合同关系,受害人**保受被告汇捷管道的指派从事工作,与本案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不易查清各方的责任,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原告要求被告汇捷管道、鑫汇隆承担赔偿责任应另行起诉为宜,本案不易直接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33333.33元; 二、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除已垫付的10000元外,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6666.67元; 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8800.54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68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市桥西区,邮编:05009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13362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常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