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3民初2590号
原告(反诉被告):**,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维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维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淮阳县超林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096262602M。
住所地:周口市淮阳区安岭镇106号国道路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淮阳县超林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撤回对被告淮阳县超林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反诉原告淮阳县超林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淮阳县超林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淮阳县超林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负担;反诉费淮阳县超林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未予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