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19652号
原告:厦门四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3F-A1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1287962L。
法定代表人:陈淑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庆坚,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琴,公司职员。
被告:河南谊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香山路与宏泰路交汇处海亮时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9398830。
法定代表人:李运涛。
原告厦门四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谊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厦门四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四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四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四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新平
人民陪审员 陈梅玲
人民陪审员 刘朝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沈冰芸
代书 记员 黄阿娜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