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34169号
原告:北京飞扬同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罗庄西里13号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孙希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真,女,北京飞扬同创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表。
被告:河南谊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香山路与宏泰路交汇处海亮时代ONE2号2单元938室。
法定代表人:李运涛,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飞扬同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谊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飞扬同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谊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飞扬同创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飞扬同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谊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飞扬同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颖超
二〇二〇年 九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薛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