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谊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华显计算机有限公司、河南谊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104民初4415号
原告:湖南华显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27号麓谷新长海中心A1栋6层60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L78R22。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巧洪,湖南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湖南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谊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香山路与宏泰路交汇处海亮时代ONE2号2单元9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93988830。
法定代表人:李运涛。
原告湖南华显计算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谊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巧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产品需求,向原告采购货物,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7月2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湘(售)字202007022-006A的《销售合同》,又于2020年9月4日签订了湘(售)字202007022-009A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产品型号、数量、价格、交付方式、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交付了货物,被告已确认签收,但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762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76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20年8月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62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66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20年10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合同主要内容约定如下:1、被告向原告采购服务器配件,总价238800元。2、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经双方确认签字盖章后生效,被告将在合同生效后向原告支付货款60%作为合同预付款(143280元),原告将在收到货款后七个工作日内发出货物,被告应在收到货物后60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全部货款(95520元)等。违约责任:若被告超过约定期限三个工作日逾期付款,则按逾期付款金额0.5%/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货款总额的5%。
2020年7月31日,原、被告签订《付款承诺函》,内容为:截止到7月31日,原告已经收到被告支付的部分预付款70000元,尚有73280元未支付给原告。被告要求原告在被告未支付完毕预付款之前将合同标的物发出,经双方卸协商时,被告承诺在2020年8月5日之前,无条件按期支付所有应付款,原告承诺本协议生效后,将按期向被告交付标的物等。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足额向原告支付货款,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该合同货款47625元。
被告于2020年9月2日向原告要10根内存条,9月3日原告发货给被告,被告9月18日又要9根内存条,原告承诺在9月20日前发给被告,原告于9月18日当日发给了被告。原告共计发给被告19根内存条,价款为16625元。双方补签了合同,落款日期写为2020年9月4日。
合同主要内容约定如下:1、被告向原告采购服务器配件,总价16625元。2、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经双方确认签字盖章后生效,原告已于9月20日按照双方的约定将货发到被告指定地点,被告应在确认收货后30个自然日内向原告支付100%合同款。3、违约责任:若被告超过约定期限三个工作日逾期付款,则按逾期付款金额0.5%/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货款总额的10%。
被告未付款,尚欠该合同货款16625元。
上述两份合同,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64250元(47625元+16625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销售合同》《付款承诺函》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对被告违约行为和欠原告货款问题的认定。
原、被告签订了两份《产品购销合同》,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拖欠2020年7月22日《销售合同》货款47625元;拖欠2020年9月4日《销售合同》货款16625元。
对被告违约行为问题的认定。
1、对被告在履行2020年7月22日《销售合同》中违约行为的认定。
被告在《付款承诺函》中承诺在2020年8月5日之前无条件按期支付所有应付款。被告未按期承诺按期足额支付货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47625元。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行为。
2、对被告在履行2020年9月4日《销售合同》中违约行为的认定。
2020年9月4日的《销售合同》中确认“原告已于9月20日按照双方的约定将货发到被告指定地点,被告应在确认收货后30个自然日内向原告支付100%合同款”。故被告应在2020年10月20日前向原告付清货款16625元。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行为。
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诉请问题的认定。
原、被告双方在两份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标准均过高,原告自愿调整为要求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其调整后的违约金标准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对原告要求按年利率6%的诉请计算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确定的原则,被告在履行两份《销售合同》均存在逾期付款的行为,应根据两份合同的欠款金额、逾期付款日期分别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即被告应支付欠款47625元欠款从2020年8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和支付欠款16625元从2020年10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标准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综上,被告拖欠原告货款64250元(47625元+16625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河南谊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南华显计算机有限公司支付下列款项:
1、支付2020年7月22日《销售合同》的欠款47625元,以476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欠款从2020年8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2、支付2020年9月4日《销售合同》的欠款16625元,以166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欠款从2020年10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本案被告河南谊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6元,由被告河南谊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浩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程凯
书 记 员 陈英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