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谊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与河南谊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4民初50765号
原告:***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3026193786。
法定代表人:徐岷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爱平,女,汉族,1988年3月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衡东县,系该司员工。
被告:河南谊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香山路与宏泰路交汇处海亮时代******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93988830。
法定代表人:李运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永,河南豫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4月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中牟县,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毅、单爱平,被告河南谊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事项:1、被告河南谊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货款35万元及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为每日0.3%,原告自愿降低为每日0.1%,以被告所欠货款为基数,自货款到期日次日暂计至2019年9月20日的述约金为58450元);2、被告**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上列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河南谊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针对设备采购事宜于2019年2月26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编号:DPZZ190226A/19011,合同金额50万元),合同约定被告须在发货前支付20%的预付款即10万元,余款40万元被告须在货到后30日内全部付清。合同还约定:未按期支付货款的,应每日按未能履约部分的0.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有出具担保函,为被告河南谊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河南谊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4日支付了合同预付款10万元,并已于2019年3月13日前收到合同全部货物,按约定被告应当在2019年4月12日前付清合同余款。货款到期后,被告河南谊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仅于2019年5月24日支付5万元,被告河南谊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货款35万元未支付,原告催收无果。
被告河南谊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原、被告双方新约定的还款承诺书真实,合法、有效;且该承诺书是原、被告双方就此纠纷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照该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因此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按照该承诺书履行还款义务。2、其并未造成违约,如果法院认为其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减轻或免除其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2019年3月份,原告向其提供的货物因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出厂标准,后其公司代表**找到原告代表郭志浩协商此事宜,郭志浩承诺同意退货或者转卖给其他公司,因为采购的货物都是专业设备只有提供了报检报验材料才能够确认是否能够签收。本案中其实际上并未违约,而是原告违约在先,原告所供货物因为不符合质量要求现在仍未使用,而且并没有履行承诺退货或者转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之规定,其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同时保留追究原告违约责任的权利;2、合同违约金利率约定过高,货款部分没有给付,过错不在其,希望法院把利率按照资金占用费标准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或者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宜,更兼具公平、合理。3、2019年5月21日其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原告代表郭志浩向其公司代表**所发的还款承诺书,达成新的还款承诺协议,对之前所欠款项进行新的还款承诺结算。其与原告之间的货款应以此还款承诺书进行结算。2019年6月14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原告还款7500元。原、被告双方应按照新达成的还款承诺书履行,即(从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期间按照剩余欠款本金35万元为基数,每月收取未付金额l%计算)。
被告**未答辩,庭审时缺席。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合同签订及内容属实。2019年3月13日,被告河南谊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项目货物签收及对账单确认,2019年3月13日收到合同项下货物金额50万元,未付款40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购销合同、项目货物签收及对账单予以证实。对账后,2019年5月24日支付了5万元,2019年6月14日支付了7500元。被告河南谊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质量问题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被告河南谊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但其提交的还款新的协议没有原告或授权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河南谊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河南谊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货物有质量问题,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曾经向原告提出过质量问题,对被告河南谊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交付了货物,被告河南谊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货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河南谊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和货物签收及对账单支付相应货款及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的债务为金钱债务,被告河南谊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违约金利率过高,本院酌定按照法律允许的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予以调整。被告河南谊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达成了新的还款承诺协议,但其提交的还款承诺书没有原告或原告授权人员的确认,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按照出具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谊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支付342500元及违约金(均按年利率24%,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3日起计至2019年5月24日;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5日起计至2019年6月14日;以34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426.75元(收取3713元)、保全费2562.55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均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已当庭宣判,判决书的指定领取时间为2020年1月15日下午16时,地点为本院材料,地点为本院材料室**信箱取时间即为送达时间,未按指定时间领取的视为送达,上诉期从指定的领取时间开始计算。
审判员  赵辉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谢寒
赫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