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84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谊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香山路与宏泰路交汇处海亮时代ONE2号2单元9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93988830。
法定代表人:李运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6号6号楼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3026193786。
法定代表人:徐岷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爱平,女,汉族,1988年3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东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6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中牟县,
上诉人河南谊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谊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0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谊腾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内容为“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双方约定的还款承诺协议书,每月未付金额1%计算利息”;2.二审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公司一审诉请判令:1.谊腾公司立即支付货款35万元及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为每日0.3%,***公司自愿降低为每日0.1%,以谊腾公司所欠货款为基数,自货款到期日次日暂计至2019年9月20日的违约金为58450元);2.**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谊腾公司、**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主文:一、谊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支付342500元及违约金(均按年利率24%,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3日起计至2019年5月24日;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5日起计至2019年6月14日;以34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26.75元(收取3713元)、保全费2562.55元(均已由***公司预交),均由谊腾公司、**负担。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公证书一份,用于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达成新的还款承诺协议。被上诉人***公司质证认为:公证书中微信聊天记录所涉及的《还款承诺书》系附条件的承诺,上诉人实际上没有按照《还款承诺书》承诺的条件来履行付款,故承诺的条件未成就,仍应该按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来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认定的货款金额及违约金标准是否准确。
关于货款金额问题。上诉人对涉案货款总计为500000元,并已经累计支付157500元无异议,但主张双方达成了新的还款承诺协议,应按照《还款承诺书》的内容来履行,本院认为,公证书中的微信聊天记录体现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公司双方工作人员的沟通协商过程,在《还款承诺书》未最终获得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情况下,不构成对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故本院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一审核算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公司货款金额342500元,金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违约金标准问题。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利率过高,一审酌定按照法律允许的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予以调整,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4.2元,由上诉人河南谊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卢艳贝
审判员 张 泽
审判员 黄燕璇
二〇二〇年九月××日
书记员 陈 波
书记员 谢颖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