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同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四川同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四川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民初3985号
原告:四川同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科西一路65#(优博中心D幢104号)、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51号1栋1层122号、123号。
法定代表人:XX。
被告:四川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88号万科金色领域1栋13层1318号。
法定代表人:钟长鸣。
原告四川同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同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同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同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73元由原告四川同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 卿
人民陪审员  朱惠蓉
人民陪审员  吴雅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蓓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