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勘测院

***与孙金涛、***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侯勇铭与孙金涛、***等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12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811执1063号
申请执行人侯勇铭。
被执行人*金涛。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济宁市勘测院。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连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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