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勘测院

季某与济宁市勘测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任执字第96号
申请执行人:季某。
被执行人:济宁市勘测院。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执字第96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连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