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勘测院

***与济宁市勘测院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季成润与济宁市勘测院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7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任执字第96号
申请执行人季成润。
被执行人济宁市勘测院。
法定代表人***,院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第34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济宁市勘测院的银行存款73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连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