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勘测院

济宁市勘测院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勘测院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2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任民初字第3193号
原告济宁市勘测院,住济宁市海关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死者***之妻)。
被告***(死者***之子)。
法定代表人***(***之母)。
本院受理原告济宁市勘测院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于2014年8月2日意外去世,其继承人***、***依法参加本案诉讼。因原告济宁市勘测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