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勘测院

***与济宁市勘测院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济宁市勘测院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13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任执字第6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济宁市勘测院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