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勘测院

***、***与济宁市勘测院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济宁市勘测院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1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任执字第2008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济宁市勘测院。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济宁市勘测院履行了生效法律确定的全部付款义务,本院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劳仲案字(2014)第19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