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0016号
原告:***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央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上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