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新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2执24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执行人:贵州建新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天办事处新添村松溪路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214598132U;
法定代表人:张孝义。
本院依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民终246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与贵州建新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75152.47元、执行费8152元。
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建新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贵州建新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工商、保险、住房公积金、证券、车辆及不动产等信息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贵州建新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没有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建新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并依法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人后,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依照有关规定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575152.47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112执24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树东
审 判 员 胡 昊
审 判 员 曾 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 健
书 记 员 杨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