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新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新厚德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建新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10303号
原告:贵州新厚德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经济开发区匀都国际A栋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MA6DL9QUXW。
法定代表人:余江星,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元测,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建新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办事处新添村松溪路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214598132U。
法定代表人:牟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新厚德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建新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2022年1月29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贵州新厚德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文松华
人民陪审员  陈明春
人民陪审员  蒙利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周 泰
书 记 员  廖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