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新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建新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82执44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0129Y。
法定代表人:曲清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穆显林,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建新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办事处新添村松溪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214598132U。
法定代表人:张孝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82民初3292号民事判决书、(2021)黔03民终31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建新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建新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款12466568.00元,承担执行费79867.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贵州建新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贵A1××××缤智牌”、“贵A9××××爱马仕LR4牌”、“贵A3××××英路S560牌”车共三辆,但未发现其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上述车辆具体下落,现不能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建四局贵州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有工程款3447235.30元(含质保金)未领取,本院已向该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待划拨该款。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公积金中心、车辆管理所、工商总局等部门有财产登记信息,尚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对法人限制其高消费,已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浩
审判员 王维强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余贵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