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新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建新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2执9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执行人:贵州建新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乌当区新天办事处新添村松溪路8-1#,组织机构代码214598132。
法定代表人:张孝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孝义,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本院在执行***与贵州建新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张孝义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贵州建新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张孝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建新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张孝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建新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张孝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冻结,现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黔0112执9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树东
审 判 员 曾 浩
审 判 员 刘浚轩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 浩
书 记 员 熊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