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新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古蔺县石宝镇加油站、***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2执1257号
申请执行人:古蔺县石宝镇加油站,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石宝镇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720821886H。
法定代表人:邱美艳。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贵州建新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天办事处新添村松溪路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214598132U。
法定代表人:张孝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1民终46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古蔺县石宝镇加油站、***、***申请执行贵州建新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72546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贵州建新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利用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贵州建新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股份、银行账户、车辆、工商、保险等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我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调查时,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暂时没有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法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待以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依照有关规定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人尚有人民币725465元及利息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112执12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树东
审判员  曾 浩
审判员  刘浚轩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执行员  吴 霜
书记员  王家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