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扬州市汇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海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民初3238号-1 原告:扬州市汇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横沟村雅典娜路与横发路交汇处西南5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洲,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海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三八村谈云组-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九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市汇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扬州市汇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市汇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汇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扬州市汇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