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民初617-2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九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九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三八村谈云组-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海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 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