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06财保7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月28日出生,住峰峰矿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科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东柳北大街2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下花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科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科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83211元,不足部分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10583211元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科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583211元,不足部分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