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科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金地煤焦有限公司、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科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1民终11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省太原市人,现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1,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金地煤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2,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科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1。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2,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西金地煤焦有限公司、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科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20)晋1121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20)晋1121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19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吕唤梅
审判员 李智玲
审判员 雷园园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