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环保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初167号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SOHO-D座1202A。
法定代表人:尹东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保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工业园区内御南创意园15-1-3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环保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庞 振
审 判 员 **见
人民陪审员 薛 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萍
附:本裁判文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