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닏州苏高新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390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苏州苏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虎丘区科技城锦峰路199号锦峰广场A座。
法定代表人:贺宇晨。
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技城秀水桥南太湖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余黎康。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李苏逸,男,196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新区。
被执行人:栗琪,女,196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
被执行人:苏州高新鸿图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地址苏州高新区镇湖街道寺桥南街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苏高新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苏逸、栗琪、苏州高新鸿图影视动漫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5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苏逸、栗琪、苏州高新鸿图影视动漫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苏高新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8131102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86031元,合计18217133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牌照为苏E×××**汽车一辆及被执行人李苏逸名下牌照为苏E×××**、苏E×××**汽车二辆,并对被执行人栗琪名下在XXXX证券账户XXXXXX内持有的XXX(证券代码:XXXXXX)XXXX股、XXXX证券账户XXXXX内持有的XXXX(证券代码:XXXXXX)XXXXX股、XXXX证券账户XXXXX内持有的XXXX(证券代码:XXXXX)XXX股进行了冻结。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上述财产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牌照为苏E×××**汽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苏逸名下牌照为苏E×××**、苏E×××**汽车二辆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栗琪名下在XXXX证券账户XXXX内持有的XXX(证券代码:XXXX)XXXX股、XXXX证券账户XXXX内持有的XXXX(证券代码:XXXXX)XXXX股、XXX证券账户XXXXX内持有的XXXX(证券代码:XXXX)XXXX股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新阶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邢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