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3909号之五
本院于2022年5月7日针对申请执行人苏州苏高新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高新鸿图影视动漫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所作出的(2021)苏0505执3909号之四号执行裁定书的第10页第6行中,在“***、***占X.XXXX%股权”这一句话的二个姓名之间漏写了“占XX.XXXX%股权、对应注册资本XXX.X万元”的表述,故应予补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1)苏0505执3909号之四号执行裁定书第10页第6行中“***、***占X.XXXX%股权”这句话补正为“***占XX.XXXX%股权、对应注册资本XXX.X万元,***占X.XXXX%股权”。
审判长  张新阶
审判员  张 弛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邢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