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执2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技城秀水桥南太湖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余黎康。
被执行人:***,女,1986年2月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科技城山湖湾北区。
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3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64245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2364元,合计166609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虎丘区(2022)苏0505执25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嵇建平
审判员 李 凯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