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苏高新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39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苏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虎丘区科技城锦峰路199号锦峰广场A座。
法定代表人:贺宇晨。
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技城秀水桥南太湖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余黎康。
被执行人:汤继业,男,197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李苏逸,男,196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新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
被执行人:苏州高新鸿图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地址苏州高新区镇湖街道寺桥南街2号。
法定代表人:汤继业。
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州苏高新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汤继业、李苏逸、**、苏州高新鸿图影视动漫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5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汤继业、李苏逸、**、苏州高新鸿图影视动漫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苏高新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8131102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86031元,合计18217133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双方当事人经多次协商于2022年4月19日达成延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5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新阶
审判员  张 弛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邢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