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高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竹园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411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技城秀水桥南太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余黎康。
被执行人:苏州竹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地,地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竹园西路**州市姑苏区南环东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黄阳明。
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竹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苏仲裁字第027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竹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97097.52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356元,合计98453.52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竹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8453.5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马佩雯